网页登录入口_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与路径变迁研究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9-30
摘取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好转,然而,在农村依然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本文摘要:摘取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好转,然而,在农村依然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摘取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好转,然而,在农村依然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我国政府适时地明确提出创建和完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提升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减轻“三农”问题的压力,更佳地增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平稳,构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建构和谐社会具备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规制 路径变迁 法律   当前实施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构和谐社会早已沦为时代发展的主题。全面人与自然还包括城市和农村的联合协调发展,当前二元社会结构要求了我国城乡差距依旧显著,而要构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需更为侧重农村的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能否解决问题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人与自然平稳。

因此创建和完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农村社会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平稳都具备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后,农村的医疗保障长年游离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由于市场经济和自然灾害的双重风险,“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出了农村发展的极大障碍,农民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几乎有适当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程做到一个总结总结,查询出有政府规制不存在的问题,大大的完备和修改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之日臻完善。

一、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最先源于20世纪30年代末陕甘宁边区的“保健药社”和“医药合作社”,因正处于战争阶段,当时边区政府规制基本上正处于缺陷状态,但我们党仍然遵循“救死扶伤,实施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原则,希望解决问题根据地军民的医疗卫生问题,为夺得战争胜利获取了有力确保。  新中国正式成立后,党和政府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制度,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并在配备医疗卫生资源时侧重向广大农村弯曲。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拒绝中央及各行政区卫生部门理应计划地完善和发展全国现有的卫生院所,使其适应环境当时的公共卫生工作方针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遍布全国。1952年12月党中央制订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一致中西医,公共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结合”的四大方针。1959年卫生部月认同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建基本已完成以后,政府投资创建医疗卫生机构,1965年毛泽东主席收到了知名的公共卫生工作“6.26命令”,声援“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去”。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已创建起医疗卫生机构,构成了县医院、人民公社卫生院和生产大队卫生室三级基层卫生组织网。

1966年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展,1968年毛泽东作出了“合作医疗好”的知名请示,合作医疗制度很快在全国推展出去。  1975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曾超过全国行政村的84.6% ,到1976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都兴办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沦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的反对和集体经济的扶植下获得发展的,在集体经济参予的情况下,实质上也具备政府福利的成分。  计划经济时期,尽管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落,但政府通过有效地的制度决定,用占到GDP比例3%左右的公共卫生投放,符合了完全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场需求。

我国被国际上普遍认为是公共卫生投放最多、生产量仅次于的国家之一,合作医疗制度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被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问题公共卫生经费的惟一范例”。  这个时期,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逐步强化,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具备很强的行政色彩。政府具备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权,可以随便调动资金和物资,从而为农村合作医疗奠下经济基础。

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所以获得了较好的效果。二、经济转型期 (1979—2003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性,医疗卫生体制也再次发生了深刻印象的变化。  1978年以后,农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逐步解体,很久无力为合作医疗筹资,造成农村合作医疗渐渐衰败。

1985年的调查指出,全国构建合作医疗的行政村早已从1976年的90%上升到5%。而政府并没及时地为广大农民创建起适当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正处于“真空期”。  为了解决问题农村基本医疗保障,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要求》中认为,要“发展和完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的组织和领导下,坚决民办公助和强迫参与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放居多,集体扶植,政府必要反对”。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个省14个县(市)积极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追踪研究工作。

经过几年的试点、完全恢复与修复,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全恢复,但覆盖率也仅有占到全国行政村的17%,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仅有为9.6%3。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公共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中,更为原始地明确提出要“大力稳健发展和完备合作医疗制度”。但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像预期的那样完全恢复和修复。

1998年,卫生部展开“第二次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调查”表明,全国农村居民中获得或许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有为6.5%。  2000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指出:在191个成员国中,中国卫生系统总体成就分列第132位、健康状况分列第61位、公共卫生费用筹资公平性分列在倒数第4位,仅有比巴西、缅甸、塞拉利昂略为强劲,归属于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国家。  2003年全国第三次公共卫生服务总调查数据得出结论四点结论,其中之一是医疗保障覆盖面积水平不低,我国城镇居民中还有44.8%的人口没任何保险,农村居民没任何医疗保险的占到79.1%,全国还有10多亿人口被挡在了医疗保险的大门之外。

  这世纪末的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上是告终的,合作医疗外部性很强,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没有能已完成理应的职责,没对涉及利益者的不道德展开有效地的规制,所以各种不规范的不道德联合造成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告终。三、新时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工作的要求》认为: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创建起以大病专责居多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拥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身体健康指标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先进设备水平。

这宣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世。从此,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的面貌焕然一新。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送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创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农村创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迫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确保有助于;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对更进一步强化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

《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个人缴付、集体扶植和政府资助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应以拒绝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年缴付不高于10 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全称陂) 的农民展开资助,一般为每年每人20 元。《意见》拒绝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少要自由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获得经验后逐步冲出。

到2010年,构建在全国创建基本覆盖面积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以减低农民因疾病带给的经济负担,提升农民身体健康水平。该制度是由政府的组织、引领、反对,农民强迫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专责居多的农民医疗互惠共济制度。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约2448个,陂农民7.3亿人,陂亲率约86%。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牵头印发了《关于实行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农村医疗救助的目标和原则、医疗救助对象的自由选择、救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服务获取、缺失制度的管理、的组织与实行等方面作出了更进一步细化。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的组织、引领、反对,农民强迫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专责居多的农民医疗互惠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2003年初启动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反对下发展速度迅速,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累计到2006年底,新农合制度已在全国1451个县积极开展了试点,占到全国县总数的80.7%,陂农民约4.1亿人,占到全国农业人口数的47.2%。

  这世纪末,国务院及其各个部、委、局大大施行涉及的规制标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作了详尽的规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的机构、职能及其不道德不断完善。  四、尽早法律,竖立新农合制度的权威性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转轨过程更进一步减缓,再行再加我国新农合制度基本上是平地跟上,因此,在试点过程中难免会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我们要大大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严肃探寻创建合适本地实际的模式。  首要的问题是合作医疗政策缺少法律确保,所有政府规制标准都归属于行政规章,没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合作医疗制度由盛变衰微,与涉及的法律确保密切相关。传统合作医疗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所以获得了巨大成功,一个很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设计和发展了合作医疗制度。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将“合作医疗”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国务院涉及部委牵头施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展开了规范和界定。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对合作医疗基本上采行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无法获得证实,丧失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  此外,还不存在规制标准施行的层次较低的问题,还有些是全面推行性质,归属于国务院施行的所占比例将近总数的40%。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一部专门的、需要全面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因此,可以说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没法律依据,只有政策依据。  针对我国新农合尚不专门法律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尽早制订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为新农合的政府规制获取可信的法律依据。

通过法律规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法律确认政府规制机构的法律地位,才能反映新农合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要通过法律形式具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关系农民身体健康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加关系着建构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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